

2018年10月9日,市场总局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
从基本常识、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标识、非法添加及检测等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采用问答的方式,便于各地监管部门参考。
第七部分 非法添加及检测(上)
77.整治中重点抽检的非食用物质包括哪些种类?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中重点抽检的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
78.整治中重点抽检的非食用物质,分别可能非法添加在哪些类别非法声称功效的产品中?
西布曲明、咖啡因和酚酞可能添加在声称减肥功能的产品中;
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可能添加在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功能的产品中;
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可能添加在声称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功能的产品中;
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可能添加在声称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功能的产品中。
79.整治中,对保健食品和食品抽样检验应重点检测什么?
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中,对于保健食品和食品抽样检验重点检测项目作出了如下规定:
(1)食品检验项目表



备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检机构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标识含有γ-氨基丁酸或其他声称缓解焦虑、消除疲劳类饮料的风险监测
(2)保健食品检验项目表




备注:根据声称的功能(包括批准和虚假宣传)确定非法添加项目,根据产品种类、性状和标签标识等确定其他项目。
80.抽检发现食品、保健食品涉嫌非法添加,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管执法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81.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问题应当执行什么标准?
根据2016年12月1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明确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1295号),同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建议,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14)中“3.7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项,修改为: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中批准的内容执行,在GB16740-2014正式修改之前,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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